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银发〔2007〕27 号)
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 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和规章陆续实施。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促进合规经营,规避洗钱风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犯罪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反洗 钱的重要领域。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相对滞后,该领域洗钱案件和风险日益增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就要 求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 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以及保障自身机构信誉、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高认 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尽快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积极履行法 定义务,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保障反 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证券期货业和 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客户身份识别。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 进行核对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 户或者假名账户。
(三)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 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五)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包括:按照反洗钱预防、 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对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配合人民银行进 行反洗钱调查等。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工作,自觉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及早对本机 构反洗钱工作做出安排,包括对相关人员培训,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 内控制度,开发、设计网络软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建立或完善客户识别制度等。对 执行《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遇到的困难、问题,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构进行沟通。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规章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人民银行作为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将于今年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规章,未能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或发生洗钱案 件的机构及其相关管理和责任人员,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 00 七年一月三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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